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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1-30批补办)

来源:         时间:2017-09-25        【 字体: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1 4330     一是扶余县三井子镇大部分草原被人破坏用于建房、建养殖场、种树和建厂等(具体包括:三井子镇往种畜场路两侧1500垧、种畜场北侧20000垧、殡仪馆北侧5000垧、弓棚子去大林子、长春岭镇路两侧4800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二是正邦养猪场排放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将粪污直接倾倒在草原上。三是三井子镇草原管理站非法发包草原,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强占村民王某某6000余亩草原。 扶余市 生态、
大气
    第一个问题:经查,信访人反映的草原区块的建房、建养殖场、建厂情况属实,共有违建67户,共占地46892平方米。
    第二个问题:经查,正邦养殖场生产垃圾中的猪粪便全部进入氧化塘氧化后用于还田。2017年8月28日,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正邦养殖场附近村屯进行臭气监测的检测报告显示,正邦养殖场各个检测点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存在排放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问题不属实;养殖场将粪污直接倾倒在草原上”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2003年1月10日,原扶余县二龙山乡政府(现已并入三井子镇政府)将该地块草原承包给扶余县林业局,承包期限为20年。2004年12月13日,扶余县林业局将此草原转包给兰某某,转包期限16年,此草原合同面积为460公顷(6900亩),实际面积为514公顷(7710亩)。2008年1月1日,兰某某未按合同约定(草原转让或转包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私自将该草原转包给他人。2012年10月22日,三井子镇政府收回承包给兰某某的草原,2013年3月10日,三井子镇政府将此草原租赁给正邦集团,承包期30年。经扶余市国土局对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全部建筑物使用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建筑物均在审批区域内,不存在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信访人反映的“三井子镇草原管理站非法发包草原,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强占村民王某某6000余亩草原”问题不属实。
属实    第一个问题:针对上述草原违建问题,扶余市政府制定了《扶余市拆除草原上非法建筑物工作方案》,一是强制拆除阶段(9月8日-9月10日),对需强制拆除的大林子镇孙某某、任某某等2户非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二是自行拆除阶段(9月11日-9月15日),对权属清楚,违规建设时间明确的10户违规建筑,由乡镇政府组织当地派出所、畜牧站、土地所等单位自行拆除。三是限期拆除阶段(9月16日-11月16日),对建筑时间不明确,建筑责任人不清晰,有较大争议或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拆除的55户,由扶余市畜牧局、国土局等部门配合各乡镇政府依法依规于2017年11月16日前将违章建筑拆除完毕。截止9月11日,扶余市已拆除违建12户,其余55户违建拆除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行政警告3人。
2 4689     前郭县县委主要领导孙某某,将当地林场的树木非法砍伐改为耕地,给他人耕种:将洪泉乡20垧林地林木非法砍伐改为耕地,给他人耕种 前郭县 生态     经查,举报人反应的情况属实。洪泉乡和深井子林场不存在20垧林地林木非法砍伐改为耕地,给他人耕种一事。
    深井子林场对全场各林区林地进行实地排查,未发现有20垧林地林木被非法砍伐改为耕地,给他人耕种的情况。
    前郭县孙某某于1999年1月1日承包深井子林场大山林区林地10公顷,位于洪泉乡界内,进行林果开发。该林地承包前地类为采伐迹地,是1999年春季由深井子林场报前郭县林业局审批后进行的采伐,不存在非法砍伐改为耕地的现象。孙某某的林地承包合同内容及林地现状如下:根据《前郭县林木、林地商品化经营管理办法》,孙某某于1999年I月1日承包深井子林场大山林区原9林班3小班、5小班,现林班号为(洪泉)1林班142小班和28小班-l,面积为10公顷,其中:l42小班为杨树,面积为1.5公顷,现已成林;28小班-I,面积为8.5公顷,树种为果树,经核实全林保存株数为2389棵,保存率为67.4%,树垄清楚,株行距4X6,现地状况为林农间种矮科作物,间种管理人为高某,承包地内果树保存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不低于85%的要求,前郭县深井子林场对此问题进行了处理。
属实     前郭县深井子林场于2016年11月对孙某某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17年春季适时进行补植,由于今年春旱严重,补植树木大部分没有存活;因秋季无法补植果树幼苗,深井子林场于2017年7月再次责令其在次年春季必须补植并保证成活。
3 5271     2011年扶余县五家站镇马场村胡家屯的一林地承包者,在无任何手续且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17公顷林地转卖他人后全部砍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当地村民向镇领导和扶余县林业局反映无果;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称事太大并下达不予立案告知书。 扶余市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扶余市五家站镇马场村于1984年10月26日将本村胡家屯8公顷片林承包给本村村民韩某某等4人。2001年,承包人韩某某等4人又在所承包林地四周的荒地植树9公顷,同时与村委会续签了17公顷合同。2012年,韩某某等4人将17公顷地块承包给郭某某。郭某某于2012年10月7日申请采伐手续,10月24日经扶余市林业局批准采伐约7公顷树木,除批准采伐地外,其余约10公顷林地树木完好,17公顷林地转卖他人后全部砍伐问题不属实。郭某某将7公顷树木采伐后,扶余市水利局崔某某口头通知郭某某松花江干流行洪区不能继续进行造林。
    经扶余市林业公安大队和扶余水利局实地测量,举报人所反映的地块实际种植农作物面积为7.2877公顷,其中:行洪区内面积5.3399公顷,林地面积为1.9478公顷。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树林。所以郭某某2012年采伐树木后,该5.3399公顷可以不再还林;剩余1.9478公顷为林地面积,已被非法侵占并种植花生。
    2013年1月13日,扶余市五家站镇政府曾向信访人答复了《关于五家站镇马场村吴某某、韩某某等5人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吴某某、韩某某等5人即信访人,《意见》中给予信访人了明确答复,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30日内可向扶余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检申请,信访人称反映无果问题不属实。
    2014年4月8日,扶余市法院对五家站镇马场村三社村民下达了《告知书》:你们与五家站镇马场村民委员会、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当时的确未予立案。
属实     2017年9月18日,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对郭某某承包的五家站镇马场村52号、56号小班林地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行政警告2人。
4 6083     扶余市三井子镇四方村刘某于2003年从村里租用10公顷草原作为砖厂用地,该砖厂在其厂部前挖了10多米深的土烧砖,在砖厂后身挖了四个鱼池;该厂破坏草原和耕地的面积超过20公顷;拉砖车已将四方村至三井子镇、四方村到腰岗子村的水泥路压坏;生产期间排放黑烟,污染周边空气,且挖土打坑、养鱼造成水土流失。 扶余市 生态、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03年6月扶余市三井子镇四方村机砖厂成立,审批面积为2万平方米,该砖厂采矿许可证2013年到期。2008年10月,刘某与四方村委会签订承包砖厂合同书,承包期为50年,面积1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公顷、生产经营用地8公顷。2009年6月,四方砖厂与三井子镇政府签订砖厂北侧6公顷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期50年。2010年9月,刘某以扶余县三井子镇坤城综合养殖场名义向扶余市国土局申请备案年出栏200头猪及80吨商品鱼养殖用地,扶余市国土局审批面积为6公顷。2011年11月,刘某在该审批的6公顷区域陆续用三年时间挖了4个鱼池,从鱼池中挖出来的土用于烧砖问题属实。
   经扶余市畜牧局实地核查,经测量砖厂前部10多米深的取土坑,砖厂后侧4个鱼池、厂房、砖窑和硬化道路等,该砖厂总占地面积20.33公顷,其中有审批手续面积为8公顷,刘某非法占用破坏其他草地12.33公顷问题属实。
   经三井子镇政府实地走访调查,该水泥路损害主要是因年久失修,且四方村砖厂的拉砖车都是5米厢货车,拉砖在5000块以内,总重不超过10吨,在乡级水泥路承载范围内,不严重影响道路质量。拉砖车压坏水泥路问题不属实。砖厂生产期间排放黑烟,污染周边空气,且挖土打坑、养鱼造成水土流失问题属实。
属实     2017年9月17日,因刘某涉嫌非法占用草原12.33公顷(184.95亩),扶余畜牧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扶余市公安局。2017年9月22日,扶余市公安局决定对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严重警告1人,警告1人。
5 6119     乾安县让字镇巨字村村民的地头有一口油井,每天24小时排放有毒气体,污染周围庄稼,严重影响附近村民的正常耕作。 乾安县 大气     经查,举报反映的油井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乾246区块,井排号查平2,位于乾安县让字镇巨字村西南侧耕地内,由乾安采油20队管理,现场有异味。举报情况属实。 属实      乾安县环保局于2017年9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对产生的伴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同时吉林省众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已对产生气体进行采样,经检测各项数据不超标。      
6 6124     一是扶余市弓棚子镇拉林乡原乡长姜某某非法毁掉草原100公顷改为田地,破坏生态环境;为保护自家田地姜某某在泄洪区筑坝,影响汛期泄洪。二是拉林乡周某某将200垧草原毁坏改为耕地卖给他人,破坏生态环境。 扶余市 生态     经调查,群众反应情况属实。
    举报人所述地块位于扶余市洪泛湿地保护区内。 2001年1月,姜某某与拉林乡政府(已并入扶余市弓棚子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承包面积约14公顷,土地性质为草原开荒地。2003年12月起,姜某某陆续将该地块转包给于某某、王某、王某某、裴某某等人耕种,经实际测量该地块面积共113公顷,超出合同标注面积99公顷。2000年1月,周某某与拉林乡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书》,承包期30年,承包面积约44公顷,经实测面积为120.5公顷,超出合同标注面积76.5公顷。2007年8月,周某某去世后,该地块由其儿子周某某经管。
    扶余市洪泛湿地保护区于2009年由省政府批准成立。姜某某和周某某签订合同时间分别为:2001年1月和2000年1月。依据《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耕地、林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经扶余市水利局调查核实,姜某某转包于某某后,于某某于2007年在泄洪区其地块附近修筑一条长2600米、宽2米、高2.5米左右的提防,如遇洪水影响汛期泄洪问题属实。
属实    2017年9月12日,扶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于某某下达了《清除河道内障碍物的通知》,责令其30日内清除围堤。     
  2017年9月22日,因涉案地块位于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扶余市湿地管理局函告弓棚子政府、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由弓棚子政府、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依据本地、本部门之职责对承包合同外的土地,依法依规、限期45天恢复原状。
留党察看1人,警告1人。